1、 基金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费用。
2、 基金管理费通常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率(年率)逐日计提,累计到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3、 管理费率的大小通常与基金规模呈反比,与风险成正比。
4、 在各类基金中,货币市场基金的年管理费率最低,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5%—1%;其次为债券基金,约为0.5%—1.5%;股票基金剧中,约为1%—1.5%;认股权证基金为1.5%—2.5%。
5、 管理费通常从基金的股息、利息收益中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不另向投资者收取。
6、 基金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率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按月支付给托管人。
7、 我国规定,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需为此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费用:封闭式基金上市费用;证券交易所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基金分红手续费;清算费用;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可列入的其他费用。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的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0、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 基金份额净值:指某一时点上某一投资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
12、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13、 基金估值日的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4、 估值暂停: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可以暂停估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5、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分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如异常原因导致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的股票等),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到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检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标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 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17、 基金资产估值引起的资产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收益。
18、 基金利益(收益)分配通常有2种方式:分配现金、分配基金份额。
19、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作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0、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1、 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具体而言,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收益分配时,将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收益;每周一至周四进行收益分配时,则仅对当日收益进行分配。投资者于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收益;投资者于周五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收益。
22、 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由:市场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技术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开放式基金所独有)。
23、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24、 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
25、 对基金投资进行限制的目的:(1)引导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避免基金操纵市场;(3)发挥基金引导市场的积极作用。
26、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限制主要包括:投资范围的限制、投资比例的限制。
27、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8、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有关方面的规定:
(1) 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
(2) 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
(3)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4) 基金不得投资于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5) 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
(6) 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7)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29、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发你问、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6)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第(1)、(2)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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