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
一、销售交易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与审计测试的关系
第一列“内部控制目标”,列示了企业设立销售交易内部控制的目标,也就是注册会计师实施相应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这些目标是由第十三章所建立的基本结构而来的,各种业务的基本目标是相同的,但其具体目标则有所不同;另外,某些控制固然可以实现几个目标,但分别考虑每一个目标,更有助于增加对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全过程的了解。
第二列“关键内部控制”,列示了与上述各项内部控制目标相对应的一项或数项主要的内部控制。设计销售交易内部控制,应达到第十三章所述的控制目标。无论其他目标的控制如何有效,只要为实现某一项目标所必需的控制不健全,则与该目标有关的错误出现的可能性就随之增大,并且很可能影响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列“常用的控制测试”,列示了注册会计师针对上述关键内部控制所实施的测试程序。控制测试与内部控制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注册会计师对每项关键控制至少要执行一项控制测试以核实其效果,并且控制测试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应于某一具体的内部控制,否则就毫无意义。通常,根据内部控制的性质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大都比较容易。例如,内部控制如果是批准赊销后在客户订购单上签字,则控制测试就是检查客户订购单上有无恰当的签字:
第四列“常用的交易实质性程序”,列示了注册会计师常用的实质性程序。实质性程序与第一列的控制目标有着直接的联系,实施实质性程序用于获取证明第一列中具体审计目标的证据,其目的在于确定交易业务中与该控制目标有关的金额是否有错误。实质性程序虽然与关键控制及控制测试没有必然的关系,但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徘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关键控制是否存在和控制测试的结果。在确定交易实质性程序时,有些程序不管环境如何,是每一项审计所共同采用的,而有些则应视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和控制测试的结果而定。当然,审计重要性、以前期间的审计结果等因素,对实质性程序的确定也有影响。
表15-3列示的方法,目的在于帮助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能够实现审计目标的审计方案。但它既未包含销售交易所有的内部控制、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也并不意味着审计实务必须一成不变地按此顺序与方法。一方面,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不同、规模不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执行结果不同,以前期间接受审计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受审计时间、审计成本的限制,注册会计师除了确保审计质量、审计效果外,还必须提高审计效率,尽可能地消除重复的测试程序,保证检查某一凭证时能够一次完成对该凭证的全部审计测试程序,并按最有效的顺序实施审计测试。因此,在审计实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表15-3所列示的内容,从实际出发,将其转换为更实用、高效的审计计划。也正是由于被审计单位的上述特性,决定了下面将要讨论的销售交易的控制测试和交易的实质性程序都只是定性而非定量的,在具体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情况,运用职业判断和审计抽样技术来合理确定审计测试的样本量。
(二)销售交易的内部控制
1.适当的职责分离。
适当的职责分离有助于防止各种有意或无意的错误。例如,主营业务收入账如果系由记录应收账款账之外的职员独立登记,并由另一位不负责账簿记录的职员定期调节总账和明细账,就构成了一项自动交互牵制;觇定负责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记账的职员不得经手货币资金,也是防止舞弊的一项重要控制。另外,销售人员通常有一种追求更大销售数量的自然倾向,而不问它是否将以巨额坏账损失为代价,赊销的审批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这种倾向。因此,赊销批准职能与销售职能的分离,也是一种理想的控制。
为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一个企业有关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职责适当分离的基本要求通常包括:企业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別设立;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货现款;企业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2.恰当的授权审批。
对于授权审批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以下四个关键点上的审批程序:其一,在销售发生之前,赊销已经正确审批;其二,非经正当审批,不得发出货物;其三,销售价格、销售条件、运费、折相等必须经过审批;其四,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超过企业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交易,企业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前两项控制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因向虚构的或者无力支付货款的客户发货而蒙受损失;价格审批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证销售交易按照企业定价政策规定的价格开票收款;对授权审批范围设定权限的目的则在于防止因审批人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3.充分的凭证和记录。
每个企业交易的产生、处理和记录等制度都有其特点,因此,也许很难评价其各项控制是否足以发挥最大的作用。然而,只有具备充分的记录手续,才有可能实现其他各项控制目标。例如,企业在收到客户订购单后,就立即编制一份预先编号的一式多联的销售单,分别用于批准赊销、审批发货、记录发货数量以及向客户开具账单和销售发票等。在这种制度下,只要定期清点销售单和销售发票,漏开账单的情形几乎就不太会发生。相反的情况是,有的企业只在发货以后才开具账单,如果没有其他控制措施,这种制度下漏开账单的情况就很可能会发生。
4.凭证的预先编号。
对凭证预先进行编号,旨在防止销售以后遗漏向客户开具账单或登记入账,也可防止重复开具账单或重复记账。当然,如果对凭证的编号不作淸点,预先编号就会失去其控制意义。由收款员对每笔销售开具账单后,将发运凭证按顺序归档;而由另一位职员定期检查全部凭证的编号,并调查凭证缺号的原因,就是实施这项控制的一种方法。
5.按月寄出对账单。
由不负责现金出纳和销售及应收账款记账的人员按月向客户寄发对账单,能促使客户在发现应付账款余额不正确后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为了使这项控制更加有效,最好将账户余额中出现的所有核对不符的账项,指定一位既不掌管货币资金也不记录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账款的主管人员处理,然后由独立人员按月编制对账情况汇总报告并交管理层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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